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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及权属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我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其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缴存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单位均应按规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国人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建设。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只有为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而进行基本住房消费时,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了其他性质的个人消费或为了投资、增值等商业目的,则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根据《条例》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各为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每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城市政府规定的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工资总额中超过部分则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五、开户缴存程序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程序包括: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开立职工个人账户→打印汇缴凭证→缴存。

在西安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如果还没有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按下列程序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1、准备开户资料,到省中心办事大厅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省中心网站下载《单位开户表》(此表包含以下需填制的两种表格),填制《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要求的开户资料报省中心归集部,办理单位开户登记。开户资料包括:党政机关提供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副本和《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类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省中心为缴存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手续

省中心归集部审核单位开户资料,符合规定的,办理单位开户登记手续,指定缴存银行和账号,核定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汇总月缴存额,打印或拷贝《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单位核对省中心打印或拷贝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对开户相关信息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核对确认。每个职工的月缴存额包括职工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的缴存额两部分,其中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到元)。省中心根据单位核对无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开户手续。

3、单位按月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的缴存数额,在省中心财会部按月打印《汇缴凭证》,每月发薪时,先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额,再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于当月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或者在与省中心约定的期限内,统一缴存到省中心为其指定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归集专户。

六、补缴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是指单位缴存以前年度及月份应缴未缴(包括缓缴和欠缴)的部分职工或全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按月及时足额缴存,即当月单位缴存职工本月份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因故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期满具备正常缴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补缴。

七、结息与对账

每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终了(即每年6月30日)后,省中心根据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法定利率标准,为每位职工结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生成电子对账单,供职工个人查询打印。其中,当年缴存(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息,以前年度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息。

八、缴存基数的年度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一次核定,一年不变。单位应在每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结束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在省中心网站下载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缴存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在省中心归集部拷贝本单位最新《汇缴清册》电子表格,依此表格转换生成缴存基数核定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格式一同报送省中心归集部),省中心据此核定下一核算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省中心每年会在服务网站公布当年基数核定的最高和最低限额。若职工工资未发生变动且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则可继续沿用上一年度核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和税收减免

根据《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省中心财会部打印的汇缴凭证和单位银行转账支票记账联进行账务处理,并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党政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查询

职工可根据省中心提供的柜台查询、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等查询方式,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情况。省中心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了办事大厅电子触摸屏查询机查询、网上查询(www.sxggj.com)、电话语音查询(87349015、87314945)等方式,职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存储金额。

十一、缴存过程中单位和职工变更情况等相关问题

1、单位因职工工资调整需按年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省中心一年核定一次,在一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内,每个职工每月缴存额不变。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每年6—7月份,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工资变化情况,向省中心填报《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表》,重新核定下一核算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缴存基数核定原则上每年只能办理一次。

2、单位发生变更、终止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省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单位增加人员应办理新增员工的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单位录用(含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在省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省中心财会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新增人员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单位新录用和调入的职工,从录用、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单位核定的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4、单位减少人员应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含退休、调出)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省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省中心财会部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转移等手续。

5、缴存单位和职工缴存信息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

缴存单位在省中心开户登记的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或者职工个人登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单位应及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缴存信息变更表(省中心服务网站下载),到省中心归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缴存有困难时应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这两个组织的,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省中心审核,并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2、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适用于单位全体职工,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以一年为限,第二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十三、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省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省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和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省中心办理审核及支取手续。其支用金额上限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后的部分,取至百元整数,但不得超过住房消费额。

1、购房时支用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一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一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单位公房,应提供政府房改部门批准的公房出售文件及分户价格表,并在单位办理售房款缴存的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交房款手续;

(3)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一年以内交纳房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一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用住房公积金

(1)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

(2)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3)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应持计委立项批文、房改部门全额集资建房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和支用职工已交房款收据。

上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的实际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通过贷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还款期内,可持银行借款合同、最新银行还款凭条,一年一次办理提取,其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贷款还款额。

(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需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需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应持租房合同、单位审核出具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15%的证明、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省中心按年办理房租超出15%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三)职工按规定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职工因离退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持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省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

职工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持相关法律文书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死亡职工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省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符合下列特殊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包括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经医保报销后的家庭承担费用部分较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1、3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可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作销户处理;符合上述第2项情况的,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相关费用。

十五、缴存职工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一项政策性优惠住房贷款。凡在省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近期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的单位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在省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员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在省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具有贷款利率低于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贷款偿还手续方便、形式灵活等项优点,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享受的一项互助性的权益。

(一)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造的职工住宅、二手房等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为所购、建住房房价的70%,且一般情况下不超过60万元。特殊情况下由借款人申请并经省中心同意,单笔贷款最高为70万元,但不得超过房价总额的70%,即个人首付款不低于30%。

2、贷款期限最长30年,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作年限。职工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经借款人申请、省中心审核,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能超过规定最长贷款年限。

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同档次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现行标准为: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3.75%;5年以上年利率为4.25%。对还款期内的借款人,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则在下年1月1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程序

1、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到省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可在省中心网站查询这些银行的地址、电话等)领取和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准备下列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

(2)借款人婚姻证明(单身声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3)购房首付款凭证;

(4)合法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其他有效购房文件,售建房单位出具的“承诺书”一式三份;

(5)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6)借款人及配偶印章(1.6×1.6cm正楷方章)。

办理二手房贷款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家庭购房申请表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表;

(2)申请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3)首付款收据;

(4)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5)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书;

(6)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须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或批准文书;

(7)省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2、借款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持填妥的借款申请审批表和规定的申请资料,到省中心委托的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申请。

3、借款申请的审查。借款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后,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省中心受托银行初审、省中心业务承办部门复审、省中心审贷会及省中心主任终审后,写出是否给予贷款的意见。

4、签订借款合同。省中心经审查同意贷款的,通知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等手续。

5、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借款人办妥相关手续后申请使用贷款资金时,由受托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

(三)贷款的偿还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有下列两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年以每月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也称利随本清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四)贷款注意事项

1、为了保证贷款申请人早日获得贷款和使用贷款资金,缩短审查时间,请参阅省中心贷款宣传单或省中心网站相关政策法规栏的内容,认真阅读相关政策法规,做到贷款申请表和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可靠。

2、申请贷款金额和期限时,在符合贷款政策的前提下,要考虑自身的还款承受能力,要求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且生活费每月不得低于1500元,以保证还款后不影响家庭日常生活。

3、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受托银行收到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办结通知单》后,将贷款资金划入担保人指定的账户,由担保人根据相关协议向售房人支付房款,原则上不得将房款转入第三方账户。

4、办理贷款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个人承担。省中心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满半年后,可提前还款。借款人可在受托承办银行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还清贷款,其中部分还款在借款期限内只能办理三次。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

6、如遇单位团购职工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单位可提前与省中心办理贷款的业务部门联系,省中心将提供上门服务。

十六、职工发生工作变动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调动、辞职、辞退、解聘、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发生上述工作变动,缴存单位应先在我中心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转移等相关手续。

(一)职工因工作变动办理转移手续的,须提供下列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全部金额的转移手续:

1、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调入单位接收函或签订的用工合同;

3、转入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接收函上需注明转入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公积金账号;转入管理中心的开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并由转入管理中心盖章。为确保转入资金账号的准确无误,《转移接收函》一律用A4纸打印,不得手写。若转入、转出单位都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则不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

4、转移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职工辞职、辞退、解聘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再就业或再就业单位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随个人的人事档案,由原工作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并办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手续。

(三)职工户籍不在本市又不准备在本市再就业,职工户籍所在地无接收单位,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十七、有关名词解释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如职工脱离工作停发工资、调离、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退休、亡故等,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或终止,单位在管理中心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为非正常缴存户的行为。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封存条件时,其缴存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交管理中心财会部,办理封存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是指职工因单位调整或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其原工作单位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含利息)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行为。职工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暂时没有新工作单位的,该职工的原工作单位应先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然后再根据该职工以后的工作情况或其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关系情况,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转移到其新工作单位户下或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户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缴存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和转移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与原工作单位重新恢复工资关系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所在单位应为该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交管理中心财会部,办理启封手续,使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状态。

(四)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是指单位因故暂时无法按规定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单位因经营情况不佳等原因,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单位将附有该决议的缓缴报告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送管理中心办理缓缴登记。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以一年为单位,第二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五)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六)翻建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行为。

(七)大修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十八、省中心各业务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分工

(一)公积金归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解释、新缴存单位的开户、缴存单位的年度基数核定、单位及其职工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单位缓缴手续的登记等。

业务联系电话:87349013;部门负责人电话:87334099

(二)财会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与补缴核算、对账、账户封存与启封、结息、对账单的发放,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的账务处理。

业务联系电话:87314946、87347225;部门负责人电话:87347985

(三)资金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的审核、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解释、贷款申请表的发放以及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手续。

业务联系电话:87313669;部门负责人电话:87334097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地址、网址、查询电话:

地址:西安市西北一路52号(玉祥门内往东150米路北)邮编:710003

网址:http://www.sxgjj.com(中间为“陕西公积金”拼音首字母)

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87349015;8731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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