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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房产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产是指学院管辖内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除有特殊约定外)。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院对房产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全院的房产行使产权管理职能。

第四条 房产原则上分为经营性公用房、非经营性公用房、教职工住宅及宿舍三大类。其中经营性公用房包括:我院的校办产业用房及各种出租房,对此类用房执行《西安美术学院营业用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公用房包括:我院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院党委会或办公会通过新增土地、房产计划并按基建程序报批后,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其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竣工决算,以决算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时,基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验收部门、主管院领导、纪监审办公室、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等)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基建单位填写《房屋及构筑物移交表》,并附学院审批报告、纪监审办公室审计报告、预决算书及说明、基建合同书、验收报告等复印件,正式办理登记手续。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正式交付使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卡》。

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竣工决算的,可暂按实际发生费用作为入帐价值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先投入使用,同时,相关部门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使用部门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用经费装修),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三十万元以上要经院党委会)研究通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进入有关程序。其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竣工决算,以决算金额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具体办理程序与新建项目相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原值基础上追加新增价值重新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卡》。

第七条 房产的有关资料(包括基建报批手续、学院审批报告、纪监审办公室审计报告、预决算书及说明、基建合同书、验收报告等一切资料)、图纸(包括建筑施工图及竣工图)等一式三份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单位、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八条 职工集资及成本价出售的住宅楼以原值作为入帐价值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住宅产权证发放给职工后,办理国有资产向个人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条 房产的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经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做有关工作。

第十条 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公房出租或利用公房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美术学院各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表如下:

1、《西安美术学院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卡》

2、《西安美术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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