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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的来源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各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和学院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各系处、企业创收收入购置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依法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六)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我院国有资产实行“省财政厅综合管理、省教育厅监督管理、学院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设立以院级领导为负责人的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院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组织学校清产核资,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

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由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以及使用单位共同管理,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以及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及固定资产使用卡。三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帐目与实物清查,每年度全面清查盘点。

第七条 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调剂、购入、登记、建帐、建卡、清查、报损和统计工作,院财务处、监察处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八条 院财务处对固定资产管理按《西安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履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等职能,与资产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需计提折旧,采用的方式为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保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可使用性,使用部门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安排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单位主管领导离任时要进行资产移交,管理人员调离时要进行财产清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保管及变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自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固定资产,需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同意后报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能在校内调剂的由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并办理调拨手续,不能进行调剂的,由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按学院物资采购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置。

第十四条 购进的固定资产,由购买使用单位到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财务处见到固定资产建帐手续后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为其报销、登帐。

第十五条 院财务处根据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文物、艺术品等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房屋、土地等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由使用部门负责,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转移或转借他人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的登记审批程序进行帐务处理,清点出来的固定资产应补记入帐,如有缺少和损失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责任人负责追回、修复、赔偿或经主管院长批准并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核销。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系指固定资产的对外调剂、出借及报废、丢失、变价等。各使用单位需要对所管理范围内资产进行变动,必须填写“报(损)废单”或 “调拨(转让)单”,按下列规定执行:

1、单台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2、单台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进行校内实地查看、确认资产状态,形成真实合理的考察报告,并协同国资处聘请的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人员形成技术鉴定报告,报主管国资的院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置。

3、单台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进行校内实地查看、确认资产状态,首先形成详实可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国资的院领导审批后,而后工作小组再协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人员形成技术鉴定报告及考察报告,提请主管国资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进行处置。

4、单台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进行校内实地查看、确认资产状态,首先形成详实可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国资的院领导审批后,而后工作小组再协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人员形成技术鉴定报告及考察报告,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提请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处置。200万元以内的国有资产处置在每年终了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5、单台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进行校内实地查看、确认资产状态,首先形成详实可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国资的院领导审批后,而后工作小组再协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人员形成技术鉴定报告及考察报告,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及院长审批,提请院财务委员会及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进行处置。每年终了报省财政厅备案。

6、单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进行校内实地查看、确认资产状态,首先形成详实可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国资的院领导审批后,而后工作小组再协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人员形成技术鉴定报告及考察报告,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及院长审批,提请院财务委员会及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再报省财政厅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变动的管理,制止资产变动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资产变动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拨、处置、销帐、备案,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明细帐,处置后的收入交院财务处入帐。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变动。

第十九条 学院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学院利用固定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只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一切手续,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300万元(原值,下同)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四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教育资产监管平台的链接,完善资产管理流程和相关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

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院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院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内部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有关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美术学院各部门,包括学院各企业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安美术学院

                                                                        西安美术学院2016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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