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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工作,维护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家具、教材图书资料;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采购,指除基建、修缮工程、货物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程类服务;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房屋出租等租赁服务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四条 需进行政府采购管理和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院招标工作严格执行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

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西安美术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工作。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凡批准立项的项目部门主管院领导作为招标项目总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会、总务处、教务处以及有关项目管理部门作为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负责人组成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学院招标规章制度;

二、 研究审议、审定学院招标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三、 负责学院的各项招标活动;

四、 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五、 确定中标结果,否决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二、 负责委托项目招标代理,签订代理合同;

三、 负责审定招标文件;

四、 负责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 必要时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六、 组织30万元以下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七、 负责签发中标通知书;

八、 配合项目主管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执行;

九、 负责建立“供应商数据库” 、“专家库” 、“招标记录数据库”;

十、 负责招标有关资料以及合同副本整理归档,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十一、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十二、负责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处理招标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十三、完成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项目申报单位(含使用单位)职责:

(一) 拟定项目立项书,组织专家论证,提供项目合理预算,办理立项报批手续,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将对该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二) 完善项目技术及图纸资料,工程修缮类项目必须具备完整的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三) 提出招标申请,将完善的项目资料报送招标办;

(四) 参与投标单位的推荐及考察;

(五)负责招标技术答疑;

(六) 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七) 负责合同的拟定和审签;

(八) 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协调工作,工程修缮类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聘用技术监理,进行全程监管;

(九) 工程竣工或货物到场安装调试后向招标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十) 负责按合同约定办理项目款项的支付;

(十一)根据《西安美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美院字[2014]008号)文件精神,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向审计处报送工程决算审计资料。

二、监察处职责:

(一) 监督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 监督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确定;

(三) 监督投标人入围名单的确定过程;

(四) 负责在开标现场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相关资质审查;

(五) 监督招标工作全过程;

(六) 参与项目的考察;

(七) 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各类投诉;

(八) 完成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审计处职责:

(一) 参与合同审签,特别是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项目合同的审签;

(二) 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 负责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

(四) 完成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财务处职责:

(一) 参与前期项目立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二) 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三) 审核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涉及价款的有关条款;

(四) 参与项目的考察和验收;

(五) 完成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总务处职责:

(一) 负责修缮、装饰类工程项目立项前方案合理性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审核工程类招标文件中相关水电以及垃圾处理等相关问题的约定条款。

(三) 参与工程类项目的开标、评标;

(四)负责监督工程类项目合同中的落实;

(五) 参与工程类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 完成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教务处职责:

(一) 负责教学设备类采购项目前期的可行性审核;

(二) 参与教学设备类采购开标、评标过程;;

(三) 负责教学设备采购合同中相关技术参数的审核工作;

(四) 参与教学设备类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 完成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工会职责:

(一) 履行对招标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监督、建议或质询;

(二) 负责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 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四) 参与项目验收;

(五) 完成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国资处职责:

(一) 负责管理招标办日常工作;

(二) 负责监督招标工作进展情况;

(三) 负责各类设备物资采购的合理性审核;

(四) 完成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招标项目的金额标准

第九条 招标范围:

一、 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二、 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三、 专项维修工程;

四、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图书及教材;

五、 一次购置大宗材料、家具等;

六、 对外出租房屋;

七、 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应该招标的项目;

八、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条 招标项目的金额标准:

一、 造价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

二、 造价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

三、 价值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材料等各类物资;

四、 合同价值总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依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我院招标工作原则上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实施。对于通用设备(如,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电器设备等)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

凡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西安美术学院官网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项目相关信息,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的招标方式进行;

凡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在西安美术学院官网发布项目招标信息,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的招标方式进行。

投标人均不得少于三个(含三个),重大项目的投标候选人应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核,一般项目经招标办和纪检审处审核。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属于原招标项目的后续保养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属于非标定制设备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市场价格透明,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项目立项或使用部门写出书面采购理由,经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以及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报招标办,经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后,方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三条 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招标办可根据采购内容和预算金额,组织含监察处在内的招标领导小组中不少于三个成员的考察小组,对供货商及其使用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出具考察报告。

第十四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中标单位,在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招标办审批后,在一定时期内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持续供货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院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立项:凡在限额标准内的招标项目,均须由项目申报部门进行项目申请,修缮类工程项目须报总务处审核设计方案,大型项目还应组织调研,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后,呈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立项。

招标资金额度应当严格控制在立项审定的预算范围内(如设有拦标价的,必须控制在拦标价以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变更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对于确因实际情况不得不变更调整时,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意见并报主管院长、院长书面批复,金额较大的须上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申请:项目申报部门立项后,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招标办提出招标书面申请,填写《西安美术学院项目招标申请表》,同时提供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推荐的单位(或供货商)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主要性能指标、资质要求、投标须知、投标报名截止时间等。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5天。

公告期间招标代理公司接受投标人报名,并进行相关资质预审,项目申报单位接受技术咨询。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的项目外,所有招标项目均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组织相关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

一、 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开标;

二、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公司主持,30万元及以上招标项目,由纪检审处和工会部门负责人在招标公司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招标办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参与开标,纪检审处负责人全程跟踪监督;30万元以下招标项目由招标办组织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与;

三、 评标方法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针对不同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小组确定具体评标办法,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四、招标结果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接受投诉和质疑。公示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标金额等,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结果生效,由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 出现影响公正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 招标工作小组认为应予废标的。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招标采购项目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变更设计、增减项目经费或工程量、变更合同等情况时,应当依照项目原审批程序进行变更。具体按《西安美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美院字[2014]008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决策过程及实施结果都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经相关参与人员审阅签字后与该项目的其它材料一并存档。项目决策过程无完整原始记录的,视为未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决策行为,其结果视为无效。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执行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文本由项目申报单位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共同完成。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并报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所有招标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向招标办提交验收书面申请报告,招标办组织招标领导小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单。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以及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项目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准确、完整。“项目立项审批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验收报告”以及各类招标会议纪要等,均作为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由招标办负责管理并及时归档备案。

第七章 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招标办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不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 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内容必须保密;

二、 评委会成员名单及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必须保密;

三、 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四、 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委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院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 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擅自实施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三、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四、 招标及项目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单独与项目合作方接洽商谈的;

五、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顺序确定中标者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 项目管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院利益的;

七、 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 招标工作人员、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参与人员及评委玩忽职守,

不认真负责,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 招标过程中接受吃请、送礼,收受贿赂或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十、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办、纪检审处和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美术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美术学院

 2015年4月10日

附件一:招标流程图

附件二:西安美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表

附件三:西安美术学院工程招标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四:西安美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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