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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通知
 

陕财办采资[2010]8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加强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是指省级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西部产权交易所),采取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范围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

(二)机动车;

(三)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

上述范围之外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捐赠的资产,涉及国家机密及国家规定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程序

(一)不可移动资产。

1.资产占有方向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

2.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复后,由资产占有方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并通知西部产权交易所核验;

3.资产占有方与西部产权交易所签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书》;

4.由西部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活动,办理过户手续;

5.处置收益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可移动资产。

1.资产占有方向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

2.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复后,由资产占有方组织对资产进行清点,提供相关资料并通知西部产权交易所接收;

3.交易所组织核实、接收和保管,同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接收清单》;

4.由西部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活动,办理过户手续;

5.处置收益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废弃电气电子产品

各单位废弃的电气电子产品,应交给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任何单位不得将废旧电气电子产品交给未经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收集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技术性淘汰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废旧家电,由省财政厅统一调配,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以捐赠的方式自行处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

处置收益,按照我省《实施办法》和《处置办法》的规定,缴入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一)由西部产权交易所组织集中处置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由西部产权交易所作为执收单位,填制《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按规定经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出售、置换资产取得的收入,由资产占有单位作为执收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填制《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西部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西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范围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

(二)机动车;

(三)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资产占有方应向交易所提供的资料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承诺书、授权委托书;

(二)资产占有方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同意处置国有资产的批复;

(四)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资产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1.资产为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交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证;

2.资产为土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3.资产为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购置凭证及随车手续;

4.资产为大型机器设备的,需提交机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六)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七条 交易所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资产转让登记手续,出具《交易所业务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交易所对受理的资产转让项目在西部产权交易网和本省报刊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同时进行10个工作日的对外信息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公示日期自报刊公告之日起计算。重大资产转让项目必须进行20个工作日的信息公开披露。

第九条 资产转让信息披露期间,交易所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凡对信息披露资产有受让意向者,应向交易所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

第十条 资产转让信息披露期满前,意向受让方办理正式的受让登记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承诺书及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人机构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受让重大资产事宜);

(四)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其他文件或材料。

意向受让方向交易所提交上述文件时,须同时按照要求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 资产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需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竞价方式包括: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以及其它方式;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协议转让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转让、受让双方按照本规则确定的交易方式成交后,转让、受让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十三条 交易所审核交易合同,并向交易双方出具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凭证,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交易价款应当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交易所向省财政厅书面发出《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划转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上缴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决定变更受让条件继续转让,如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的90%,必须由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进场交易,交易所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动终止。

第十九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流程

(可移动资产)

一、资产占有方提交申请

资产占有方向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的申请,报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复

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下达同意处置的批准文件。确定为报废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评估

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复后,资产占有方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

四、交易所组织核实、接收和保管

西部产权交易所(简称交易所)接到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及相关文件后,组织对资产占有方的资产进行核实、接收和保管。资产占有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资产占有方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同意处置国有资产的批复;

(三) 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资产为机器设备的,需提交机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五) 资产为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交强险保单、车船使用税证、单位法人代码证(一车一份),机动车登记证;

(六)其他文件或材料。

资产核实无误的,与资产占有方签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接收清单》。

五、信息披露

交易所通过网站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发布挂牌信息。

六、受让意向登记

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法人机构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 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 其他文件或材料。

七、组织展样

信息披露期满,交易所组织展样,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八、办理竞买登记

意向受让方应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保证金,持交易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办理相关竞买手续。

九、组织交易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所采取竞价转让方式交易;只产生一家符 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

十、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十一、成交价款结算

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应当通过交易所结算。

十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到账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签订《资产交接协议》。

十三、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所审核并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十四、办理过户手续

资产交易完成后,需过户的资产,交易双方应持《产权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

十五、交易价款上缴

交易所将交易价款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 2014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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