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 〔2009〕67号
2009年7月1日 省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对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加强对部门(单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凡使用预算内资金、各种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项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对各种专项资金,只要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要将药品、农机具、良种补贴、新农村建设、民生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招标投标项目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政府采购目录中凡属于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单位)须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要优先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无力承担的采购项目,须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其他代理机构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将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吸纳为成员单位,统一协调和研究部署政府采购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和人员以及内部监督机构;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力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不得将管理职责设在集中采购机构,以发挥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作用。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化,以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要建立内部的政府采购工作责任管理制度,推行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程序,增强政府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水平、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规范操作、合法经营,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当竞争。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要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种收费以及专项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事项,一律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不得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拨付部门(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简化支付环节,提高资金到位率。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订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全省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对社会代理机构,要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全省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与国家相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七、坚持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牵头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检查部门,代理机构是服务部门,采购部门(单位)是责任部门。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逐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主动协调监察、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驻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本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计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日常性审计范围,建立违纪问题处理制度。
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报审制度。各部门(单位)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要经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研究初步确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其资质、代理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委托。同时,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的机构及人员不能参与评标;无论采购资金多少,采购单位只能委托一名代表参与评标。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作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士、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以及新闻工作者等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活动,逐步建立起“监管机构为主体、社会各界为补充”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八、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门要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逐步形成具有政府采购专业技能的采购队伍、代理机构队伍和专家队伍;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资质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促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