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和标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水利、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及这些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都必须进入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政府投资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其项目的服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结果应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招标投标实施方案,发改、财政、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或城市建设投资和维护计划,应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第四条 凡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准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拨付单位不准拨付建设资金;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开工令;项目审批部门不准组织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准发放产权证。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投标。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监察局书面报告中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地点、中标单位,施工开工时报告开工时间。
第七条 对中标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位或随意更换的;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投标人或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不在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该单位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对不符合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资金拨付单位不得拨付变更部分的工程资金。对基本建设项目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及财政部门评审的超预算部分,财政部门不得追加建设资金。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对各有关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