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院营业用房的开发管理,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学院的资产权益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推进产业工作健康发展,使其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凡利用学院土地建造的所有商业用房, 由国家投资的属于国有资产,自筹资金建设的属学院校产,学院所有的商业用房全部归属学院总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二、对学院所有商业用房的开发工作,由总务处按照“自筹资金,用租金收入逐年冲减成本”的原则提出统一开发规划,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三、商业用房实行统一的管理,由总务处具体负责实施。校内单位和教职工家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有偿使用。租赁经营所收租金全部缴纳学院财务处,并由学院财务处处理与之相关税务、账务等事宜。
四、为保证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较好的外部形象,首先要严格检查租房人的经营资格,确保经营户诚信可靠,合法经营,信守合同。对经营户所从事的行业、业务范围和方式要有所选择和限制,对经营户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经营所需各种证照,并签定有关安全、消防等目标责任书。出租营业用房实行统一的合同文本,认真进行登记、造册。
五、承租人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时缴纳租赁、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租赁户需严格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持证经营,持证上岗。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六、要求承租人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确保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等安全工作。保证学校提供的各种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若出现人为损坏或被盗、遗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经营者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制作的装饰、附着物等,合同解除时自行进行处理,做好自聘员工的管理工作,承担其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校园内经营性网点应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整体规划,经营者须按照要求办理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部门相关证件,饮食经营者还需持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手续完备后方可营业。校内经营户只允许在指定的经营场所规范、合法经营,严禁在户外乱搭乱建或流动经营,按期缴纳相关费用。校内经营网点所经营商品须按物价局规定,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抬高价格,不得经营政府及学校明令禁止的相关物品。校园内经营网点每日营业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2:00,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经营期限内,安全责任事故由经营者全部承担。
八、对所有经营户实行先交租金后用房制度。坚决不允许经营户将房屋转租和变相转租给他人充当“二房东”,如经发现,立即收回房屋。对拖欠房租的经营户征收滞纳金,超过限定时间仍不交者,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九、经营户不得擅自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结构。水、电、暖供应及维修,由学院总务处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并保证经营户的正常使用。
十、房租价格依照市场行情及时上报学院,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做相应调整,租金按照整年度预收,但最低不得低于半年。合同签定年限为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合同到期时,经学院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合同,如不续签,学院有权重新招租。
十一、为了加强对商业用房的管理,总务处资产科配备专职房管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十二、学院门面房招租及管理接受学院纪检部门的监督审计。
十三、本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实行。原《西安美术学院
营业用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西安美术学院总务处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