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办理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监审审核;
(4)规定权限以内的,国资、财务、纪检等部门审核后,由学院国资主管领导审批报院长签字后处置;
(5)对权限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6)根据学院决议或上级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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