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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招标工作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工作,维护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院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家具、教材图书资料;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

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基建、修缮工程、货物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程类服务;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房屋出租等租赁服务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四条 需进行政府采购管理和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院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西安美术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工作。组长:西安美术学院院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国资处分管院领导;凡涉及招标采购项目的部门分管院领导作为项目总负责人;国有资产处、纪检审、财务处、工会以及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学院招标规章制度;

(二) 讨论决定学院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领导组织学院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 审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

(五) 审批重大招标项目中标结果;

(六) 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七) 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八)对违反招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呈报单位作为该招标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项目立项书,组织专家论证,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 完善项目技术及图纸资料,工程修缮类项目必须具备完整的设计及施工图纸;

(三) 将完善的项目资料报送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

(四) 参与投标单位的推荐及考察;

(五)负责招标技术答疑;

(六) 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七) 负责合同的初审并报招标办审核,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合同须报审计部门审签,修改完善的合同由院长签署后实施,同时,将合同副本送招标办备案;

(八) 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协调工作,工程修缮类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聘用技术监理,进行全程监管;

(九) 负责按项目合同约定办理各阶段工程款项的支付;

(十) 工程竣工或货物到场安装调试后向招标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十一)根据《西安美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美院字[2014]008号)文件精神,上报工程决算审计资料。

第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和监督小组,招标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监督小组由纪检部门和工会领导组成,监督组组长由纪检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纪检部门。

(一)招标办公室职责:

1、 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院有关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 如需代理招标的项目,负责筛选和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签订代理合同;

3、 负责审定标书;

4、 负责组织自行招标的项目,编制自行招标项目文件;

5、 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6、 必要时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7、 负责审定评标委员会名单;

8、 负责组织评标,并将评标结果报院招标领导小组;

9、 填写自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确认委托招标的评标报告。

10、审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11、配合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合同内容,并监督合同执行;

12、逐步建立“供应商数据库” 、“专家库” 、“招标记录数据库”;

13、将招标有关资料以及合同副本整理归档,对归档的资料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

14、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15、负责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接受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处理招标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 招标监督小组职责:

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1、 监督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2、 监督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情况;

3、 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4、 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5、 监督评标专家的确定以及评标、定标过程;

6、 负责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并参与对投标人的考察;

7、 负责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项目合同的审签;

8、 参与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9、 负责已完成的项目的结算审计;

10、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投诉;

11、学院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招标项目的金额标准

第九条 招标范围:

(一) 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二) 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三) 专项维修工程;

(四)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图书及教材;

(五) 一次购置大宗材料、家具等;

(六) 对外出租房屋;

(七) 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应该招标的项目,如: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

(八) 国家另有规定的,如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条 招标项目的金额标准:

(一) 造价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

(二) 造价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

(三) 单位价值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四) 一次购置同类物资价值总额3万元以上的材料物资、家具。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依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金额较小或项目特殊,由我院自行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由学校招标办实施的招标。

第十二条 由学院招标办自行组织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

第十三条 凡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通常情况下,3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选取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 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公告征集或发出邀请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的,重大项目经请示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以及纪检审部门主管院领导同意,一般项目经请示招标办同意,建设工程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货物和服务采购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中标单位,在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商议后,在一定时期内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持续供货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院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凡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落实项目经费、组织专家论证后,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招标办申报,议标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并附带项目立项报告及项目全部资料、图纸,经招标办审核后,填写《项目招标申请表》,由招标办组织公开招标或议标程序。

一、 公开招标程序:

(一) 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以及完整技术资料;

(二) 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组织项目招标;

(三) 招标办负责审定招标文件;

(四) 招标办配合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答疑和现场勘察;

(五) 招标办配合招标代理公司通知监督小组成员抽取评标专家;

(六) 招标代理公司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 依据开标结果,公示3日后发中标通知书;

(八) 项目管理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30万元及以上项目合同须报审计部门审签);

(九) 招标代理公司将完整招标资料送招标办整理归档。

二、 议标程序:

(一) 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以及完整技术资料;

(二) 招标办依据项目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

(三) 招标办以及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要求共同推荐、筛选投标单位候选名单;

(四) 监督小组审查资质,必要时招标办负责组织招标小组成员对投标单位实地考察;

(五) 招标办配合招标代理公司根据资质审查情况发放标书;

(六) 招标代理公司进行项目答疑,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

(七) 招标办配合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开标会议,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 招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 项目管理单位与中标单位依照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30万元及以上项目合同须报审计部门审签);

(十) 招标办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十七条 在实施采购招标项目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变更设计、增减项目经费或工程量、变更合同或者出现流标等情况时,应当依照项目原审批程序以及《西安美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美院字[2014]008号)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的决策过程及实施结果都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经相关参与人员审阅签字后与该项目的其它材料一并存档。项目决策过程无完整原始记录的,视为未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决策行为,其结果视为无效。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不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 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内容必须保密;

(二) 评委会成员名单及评标专家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三) 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四) 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委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院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 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擅自实施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三)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四) 招标及项目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单独与项目合作方接洽商谈的;

(五)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顺序确定中标者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 项目管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院利益的;

(七) 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 招标过程中接受吃请、送礼,收受贿赂或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九) 招标工作人员、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参与人员及评委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办、招标监督小组和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美术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美术学院

201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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