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由学院授权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和经营活动的决策。为确保经资委的决策科学、民主和高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资委是学院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以管资本为主,促进经营性资产的有效整合、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经资委主任由院长担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院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以及总会计师和组织部长担任。经资委成员由两办主任、纪检审负责人、国资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工会主席、资产公司董事长担任,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学院可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士担任经资委委员。
经资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是经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经资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成员由国资处和资产公司人员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贯彻上级部门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对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审议和批准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委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财务主管;审核公司、控股企业总经理的任免以及考核奖惩方案。
第六条 审批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的发展规划、改制方案、投资计划、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审批2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资产投资和资产处置事项决策,对200万元以下经营性资产投资和资产处置事项备案。
第八条 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以及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投融资计划,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授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对学院参股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条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经资办受理经资委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经资办对拟决策的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经资委主任。
第十三条 经资委主任对议题内容签署意见,并做出是否召开会议的决定。
第十四条 经资办将会议通知及议题材料在会前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经资委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六条 经资委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通过票数达到应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视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经资委主任审核签发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经资办负责对经资委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对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经经资委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后,由经资委主任确定是否上报学院党委会研究。
第二十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成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成员应予以回避。需其他人员列席经资委会议的,由经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相关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经资委成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经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