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 案)
为缓解我院近年来引进人才以及新进青年教职员工的住房困难,学院现依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结合我院房源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性质和承租对象
第一条 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是学院专供本校教职员工、引进人才租赁居住的短期过渡性用房,产权属于学院。学院对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二条 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申请对象为2012年6月7日以后正式在编教职员工。
承租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本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员工(不含人事代理人员),
其中,引进人才以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我院人事部门为准;
2、教职工本人在学院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和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3、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学院外的住所距离学院在5公里以外的。
第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教职工本人向房改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租住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及户口本身份证明材料;
3、提供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说明。
第四条 学院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监督检查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管理部门的工作。房改办公室是具体工作部门。
第二章 申请租住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程序
第五条 申请租住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程序:
(一)房产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
(二)申请人提交《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租住申请表》;
(三)房产管理部门根据2012年学院分房管理办法中相关点房排队原则依次选租;
(四)签订《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租住协议》。
第六条 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承租资格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第三章 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租住期限和租金标准
第七条 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原则上按2-3人/套安排,引进人才可在房源中选取适当公寓单人入住。
第八条 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基准租住期限为三年,到期不再续租。租金以单套(间)建筑面积计算。
基准租住期内享受学院公布的基准租金标准。
租金年限 |
单身公寓
(元/M2.月) |
画室型公寓(元/M2.月) |
4号家属楼
(元/M2.月) |
引进人才
住房补贴
(元/月) |
备 注 |
第1-3年
基准租金 |
10 |
12 |
14 |
300 |
|
第九条 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基准租金标准由学院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地段、使用功能和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动态调整,每三年公布一次。
第十条 教职工承租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租金,由学院财务部门在承租人工资中按季收取,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由财务部门半年发放一次。
第四章 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租住学院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教职工,应当与学院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经承租人所在单位担保的《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租住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严格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人交纳住房保证金1500元(退房时凭住房保证金原始凭证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承租人与公寓管理人员一起对房屋设施及水、电、气止数等进行确认并在《入住登记表》上签字认可,领取公寓房间钥匙。租住学院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教职工,应按期缴纳租金、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使用所添置的房屋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租住学院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教职工,应服从学院管理并配合学院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第十六条 租住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
(一)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租住协议期限已满;
(二)因各种原因离开学院或离职离岗;
(三)在承租公寓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
(四)学院认定为其他应退房的情况。
第十七条 租住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终止协议,提前收回公寓: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寓承租资格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将租住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的;
(四)取得承租公寓后,由于个人原因,超过三个月未能居住;
(五)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改造室内结构、违章装修或户外乱搭乱盖,据不恢复原状的;
(六)其他违反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管理办法和租住协议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院房产管理部门及总务处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日常管理由学院房产部门负责,房屋和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改造等由总务处负责。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 租住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双方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经济、行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租住学校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教职工,未按期缴纳租金、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费用,逾期三个月的,学院有权终止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按照承租人应缴纳相关费用的2倍按日收取滞纳金,从其缴纳的租房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财务部门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承租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双方协议约定,应当退出承租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对拒不退房者,由承租人所在部门和学院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完成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清退工作。同时,按照经学院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当时周边房屋承租价格标准的2倍按日收取房屋占用费,财务部门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直至退房为止。
第二十三条 承租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的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或拒不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将进行院内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程度与学院各类评优、考核、晋职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 擅自改变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用途或将租住的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转租、转借的,学院将从承租人租住之日起按照经学院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当时周边房屋承租价格标准的2倍按日收取房屋占用费,由财务部门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并收回其承租权。
第二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离开学院应退出青年教师过渡性公寓者,学院房产管理部门发出退房通知,三个月后仍拒绝退出的,学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收回。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对违约责任的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范围不包含临潼校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西安美术学院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