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公用房的管理,使其得到合理、高效的利用和良好的维护,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与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学院有关政策规定及《西安美术学院房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安美术学院公用房系指产权属于西安美院的除家属住宅房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其中用于生产经营和服务性的用房简称为商业用房。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院对产权属西安美院所有的房屋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公用房的管理、分配。学院的各类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其具体用途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教育部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公用房试行定额面积核算,并根据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学院的各类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其具体用途实行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将使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由院长办公室行使调配权,经院长办公室按各处室机构人员编制情况核定后分配给各行政处室调度使用。
第七条 各类文化课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各类专业课教室由教务处行使调配权,经教务处按定额核定后分配给各系调度使用。
第九条 附中教室由教务处行使调配权,经教务处按定额核定后分配给附中调度使用。
第十条 其他用途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调配权,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定额核定后分配给使用单位调度使用。
第十一条 商业用房、产业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的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学院公用房管理细则实施定额分配、调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更不允许转手和出租,或投资联营。
第十三条 定额面积不足或要扩大公用房面积的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视房源情况逐步调整解决。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工都有保护、管理好公用房的义务,应对其使用的房屋精心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对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等),严禁擅自封闭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除学院同意的治安值班人员外,严禁占用公用房作单身宿舍及家属宿舍。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防止浪费房源,对超定额的用房应及时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房屋使用权,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公房维修办法
第十九条 院行政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院内各单位办公、教学及辅助用房的维修,由使用单位直接与总务处联系维修,维修完后,使用单位验收签字。维修后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与总务处协商解决。
图1 公房设施维修程序
第二十条 各单位需要对公用房进行内部改造装修,必须先提出申请并附改造方案及图纸,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美术学院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