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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西安美术学院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财【2010121、《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美【20162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确保学院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为前提。其中,出租为有偿使用,出借为临时或有期限无偿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主要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大型仪器设备等。

      学院出租给教职工的公有住房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为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院系、处室)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申请、公开招租实施、租金的收缴、合同签订、资产移交、到期资产收回、日常监管等工作。

两个层级的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负责对全院资产出租出借的统筹监管,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批、授权、监督检查,涉及重大问题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2、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出租出借报批报备手续;

 3、负责进行公开招租,必要时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等;

 4、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有关合同的审批和租金的督缴;

 5、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合同(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6、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清查、统计及汇总工作;

 7、负责学院交办的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

 2、负责拟定出租出借合同并报国资处审批

 3、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出租出借明细台账;

 4、负责租金的按时收缴;

 5、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争议处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具体程序如下:

      1、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准备相关材料(详见第十一条)报国资处;

    2、由国资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共同上报学院办公会,通过后,由国资处按规定程序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批报备;

    3、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后,需提前三个月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书面申请;

       2、拟出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拟出借国有资产实施方案;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

    4 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招租方式与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对招租、评估成本过高以及日常性的出租等,可采用市场比较、谈判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出租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应进行事中、事后检查,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在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学院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2、不按程序,弄虚作假,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3、不按合同按时收缴出租费用,或不按规定上缴,隐瞒、截留和挪用出租收益;

4、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5、出租出借后,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性能,确需改变的必须申报审批;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院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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