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均应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丢失,如因责任事故而造成设备仪器、家具损坏、丢失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同时责令赔偿物质损失。
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致使仪器设备、家具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2、不按管理规章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者;
3、擅自将设备仪器、家具挪作私用者;
4、由于工作失职致使丢失、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者。
第三条 赔偿规定:
1、造成仪器设备、家具损坏、被盗的一般按直接损失的20—30%赔偿。
2、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的原则上照价赔偿全部损失。
3、损坏的仪器设备、家具,首先应该修复,经过修理能恢复性能和使用的,可按修理费的30%赔偿。
第四条 处理程序:
仪器设备、家具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对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院主管部门)。凡属责任事故,本单位要提出处理意见,按三级管理权限审批,即原价或材料总价在千元以下的由系(处)部门领导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千元以上的由系(处)提出审批意见,转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由院主管领导审批;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由院主管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减免或加重赔偿:
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损失程度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一贯遵守制度管理学院财产,偶有疏忽,造成损失,情节及影响不甚严重者或由于特殊原因和人力所不能防止的损失,可减免赔偿;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度坏者应加重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