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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建筑物固定资产财务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院建筑物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建筑物管理工作程序,确保建筑物固定资产资料完整、准确,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凡是在西安美术学院拥有使用土地权的土地范围内,新建、临建、装修各类单体建筑物及室内外工程,无论其建筑经费来源如何,所有权均属于学院,均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建筑物数据的认定:

1、建设单位在确认本处负责的某建筑工程项目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应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院内建筑物竣工移交验收工作,并将该竣工移交验收的建筑物的相关资料、施工图纸等一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建设单位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的资料后,严格核对,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使用单位、总务处、院档案室及相关专家参加该建筑物竣工移交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单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认可。

3、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填写“竣工验收单(一式六联)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竣工验收单上填写的该建筑物数据必须真实有效),竣工验收单必须填有各验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签字盖章。

4、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但财务决算未完成之前,先依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竣工验收单”上的建筑物数据登记入帐,进行建筑物原始数据管理。

5、对学院引资、融资开发的建筑项目,由合同签订单位应在此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收集、整理相关的建设资料,并填写建筑物移交验收单,与建筑物平面图、建筑开发合同复印件一并交院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严格核对,及时登记入帐,记入学院建筑物总账中产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建筑物类中,待合同期满进行使用权移交后再调整分类。

6、建设单位负责将引资、融资开发的建筑项目的资料、图纸和合同等及时转交院档案室,避免因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分离造成相关资料缺失和学院资产流失。

第四条 对建筑物(财务)数据的认定:

1、建设单位在建筑物决算审计通过后,及时完成各类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将审计后的工程财务决算资料及基建处编制的基建报表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一份。

2、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建设单位送来的相关资料,及时核对调整该建筑物的原始数据,报送财务处办理学院建筑物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五条 建筑物下帐流程:

1、因各种原因需要拆除的各建筑物,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发拆除通知,并附建筑物拆除计划批文等复印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准备办理下帐手续。

2、在建筑物实际拆除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建筑物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办理建筑物固定资产下帐手续。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建筑物固定资产下帐数据核对,完成帐物数据调整。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以确保学院建筑物固定资产帐物和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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