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家具是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学生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资,也是数量最多的物资。为了适应和保证学院事业的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据财政部第八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一般设备。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其购置、调拨、报废等的审批及记帐建卡工作。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家具的购置报批、报销、维护、报废和建帐等日常管理工作。
教学用的课桌椅由教务处负责购置。
学院委托总务处负责家具的维修,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旧家具的回收保管工作。
第四条 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院的家具实行二级管理,各单位应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购置家具。单价在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的家具,由学院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家具由各部门负责建帐进行管理;一次性购置50台(件)以上,单价超过100元(含100元)的家具为批量购置,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记帐建卡手续。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家具均需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接收赠送的也要按以上办法进行管理。赠送的家具单价不详的按照现行市场经财务、纪监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估价后记帐。
第五条 家具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报废、损坏、丢失)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家具,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处置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报废家具进行变卖、拆卸。
第六条 需要报废的家具,由使用单位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废单》,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院长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后,方可进行处置、销帐、备案。
第七条 家具调入、调出时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凭调拨单及时调整帐目,保持帐、卡、物相符。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家具帐,国有资产管理处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督促使用部门按时上帐。
第八条 家具的损坏和丢失赔偿管理按《西安美术学院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执行。
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的,按照家具原值折旧后的40%进行赔偿,人为损坏的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按家具原值折旧后的100%赔偿(办公家具赔偿折旧率每年按5%计算,学生生活用家具每年按10%计算)。
第九条 各部门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家具,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条 回收的报废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负责组织处理,报废残值收入,统一上交院财务,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在此方法实施前已建立固定资产的家具继续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直到报废完为止。新购家具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美术学院各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2014年10月15日起实行。
附表如下:
1.《西安美术学院家俱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