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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落实教育领域资产处置的“放管服”改革,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89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本细则所指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用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国有资产在实施处置行为前,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学院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一律上交学院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确系无需继续使用或被同类资产替代的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或按行业惯例确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四)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五)超标准配备或低效运转的资产;

(六)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七)盘亏、盗失、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无偿调拨(划转)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院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捐赠是指学院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院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七)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闲置设备和家具及房屋建筑物,应查明原因,由资产使用单位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下简称“国资处”)报送闲置资产清单以便调剂置换。设备调剂应由国资处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部分设备只是性能下降,仍可使用的,可转低值易耗品继续使用。

第三章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批量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资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国资的院领导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资产使用单位对拟报废、报损资产在我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对应资产条目,核对资产各项信息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废单》或《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转让单》。

(二)资产使用单位组成三人小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特殊类别资产,可以委托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评估或者技术鉴定),过程中形成会议纪要、三人签名的鉴定意见书,以及其它有关的文件、图片、资料。

(三)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将以上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一并送交至国资处,国资处对资产现状进行现场勘验、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鉴定意见是否合理,并经主管国资的院领导审批后,由国资处委托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对有残值的处置资产进行回收,款项直接上交学院财务处。

(四)国资处及财务处完成帐务处理,按上级管理部门的资料要求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批量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审核,报主管国资的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资产使用单位对拟报废、报损资产在我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对应资产条目,核对资产信息,在系统内提交处置申请。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废单》或《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转让单》,并将处置资产说明及其它需要的资料报送国资处。

(二)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对待处置资产现场查看论证,评估鉴定(特殊类别资产,可以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评估或者技术鉴定),对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处置意见审核后,报主管国资的院领导及院长审批。

(三)对有残值的待处置资产,由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对处置资产进行回收处理,残值上交学院财务。

(四)国资处及财务处完成帐务处理,按上级管理部门的资料要求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批量价值原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资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报主管国资的院领导审批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具体程序如下:

(一)资产使用单位对拟报废、报损资产在我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对应资产条目,核对资产信息,在系统内提交处置申请。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废单》或《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转让单》,交将处置资产说明及其它需要的资料报送国资处。

(二)国资处按教育厅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报主管国资的院领导审批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对有残值的待处置资产,由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对处置资产进行回收处理,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处。

(四)国资处及财务处完成帐务处理,按上级管理部门的资料要求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提交如下资料按上述处置程序进行:

(一)对外捐赠申请书;

(二)《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转让单》;

(三)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

(一)核销流动资产中的货币性资产损失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二)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

(三)其他资产中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及涉及跨政府级次处置的资产;

第十五条核销流动资产中的货币性资产损失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在资产待处置期间,资产使用单位应充分履行资产保管义务,对待处置或待报废资产进行妥善保管,避免遗失。

第十 资产使用单位在处置过程中,要加强资产处置环节的内控管理,做到处置规范、公开、透明。对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同时及时进行本单位资产的账务管理及资产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应审计、评估而未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学院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进行上交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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