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声誉,充分发挥学院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及《西安美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以及以学院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预期会给学院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一)商标权和商誉(包括:学院的校名和图形;学院的校标和图形;学院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学院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学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学院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
(二)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
(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教材,辞书,规范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
(四)土地使用权;
(五)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无形资产;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学院无形资产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作为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督促学院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帐;
(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和处置;
(五)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
(六)参与学院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七)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界定和计价;
(四)组织本部门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和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应按照规定建立无形资产帐,定期或不定期对无形资产帐务进行核对,防止资产流失以及账外资产。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及时上报无形资产变动情况。
第八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其登记在帐。无形资产要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由财务处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院对拟使用学院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合理的费用,必要时应请有关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三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十四条 学院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必须上交院财务处,同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管理、监督和保护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十七条 对侵犯学院无形资产的单位、个人,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配合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学院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
(二)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用于经营投资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
(四)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